紐西蘭政府表示,將修訂《2002年氣候變遷應對法》(Climate Change Response Act 2002),以防止法院在私人訴訟案件中,認定企業需對溫室氣體排放所造成的氣候變遷相關損害負起法律責任。修法後新法將適用於目前及未來的法院案件,包括一宗目前正在審理、針對六家企業提出的訴訟。
目前進行中的訴訟是由氣候行動人士提出,被告包括乳製品恆天然合作集團(Fonterra Co-operative Group)等六家公司,預計將於明年開庭審理。這起具開創性的案件主張,相關企業的排放行為助長氣候變遷,並對原告的土地、利益與文化權利造成損害。
紐西蘭司法部表示,這類訴訟削弱企業信心與投資意願,法院並不是解決氣候變遷損害索賠的適當場所,而紐西蘭對氣候變遷的因應措施,應透過國會、排放交易制度(ETS)及現行氣候法規來管理。政府也表示,此項修法不會改變其在氣候法規下的責任,也不會改變企業在排放交易制度下應履行的義務。
曾對多國政府與企業提起全球暖化相關訴訟的國際倡議團體ClientEarth則表示,此舉「令人深感憂慮」,並提及聯合國法院去年7月就各國氣候責任所作出的裁決。ClientEarth表示:「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已確認,各國在處理氣候損害方面具有法律義務,而人民也必須能夠透過法院檢驗這些義務。限制人民訴諸法院的權利,對司法正義、環境,以及民主與法治都沒有好處。」
全球首起成功的氣候訴訟是2013年,由荷蘭環保組織Urgenda基金會對政府所提起的,該組織指控政府減排政策不足,違反《歐洲人權公約》,對人民生存構成威脅,此起訴訟最終在2019年由最高法院作出勝訴裁定。
台灣首起氣候訴訟則是2021年,由環保組織綠色和平、環境法律人協會及四位公民對經濟部所提起,認為政府制定的「用電大戶條款」過於寬鬆、無法有效推動企業減碳。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個人與團體無訴訟請求權為由,於2025年初宣判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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