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理事會在3月5日正式通過修訂《歐洲氣候法》,拍板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中期氣候目標:到2040年將溫室氣體淨排放量較1990年水準減少90%。新目標進一步強化歐盟在所有經濟部門於2050年前實現淨零排放。
自2036年起,歐盟可使用高品質的國際碳權額度來協助達成2040年目標,但上限為1990年歐盟淨排放量的5%,以確保在目標達成同時兼顧成本效益。這項規定代表至少85%的減排必須在歐盟境內實現;這些國際碳權必須來自與合作夥伴國家進行、且符合《巴黎協定》的溫室氣體減排行動。
修訂後的氣候法還列出多項關鍵要素,要求歐盟執委會在制定2030年後時期的立法提案時加以考量,重點包括競爭力、簡化政策、社會公平、能源安全與可負擔性等優先事項。其中包括:
- 歐盟境內的永久性碳移除(permanent carbon removals):即從大氣中捕捉二氧化碳並長期儲存的技術,用於抵消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 ETS)下仍難以減少的剩餘排放。
- 提升部門與政策工具之間的彈性:以更簡單且具成本效益的方式支持實現減排目標。
此外,針對交通、建築與其他部門所成立的新碳市場「碳排放交易系統2」(ETS 2),修訂後的氣候法宣布其全面運作的時間延後一年,由原定的2027年調整至2028年。
歐盟2040年減排90%的目標,其中85%的減排必須在歐盟境內、5%得使用國際碳權;歐盟科學諮詢委員會曾建議以更積極的90至95%境內減排為主軸,新氣候法為折衷後產物。
部分歐盟國家如西班牙認為,日益嚴重的乾旱與野火,表示歐盟需要更具雄心的氣候目標;而波蘭與義大利等國則表示,面臨困境的產業無法負擔前期投資成本,主張應放寬減排幅度。談判過程中,捷克、斯洛伐克、波蘭與匈牙利表示反對,但經多數決後,新氣候目標已正式納入歐盟法律。
歐盟理事會通過是立法程序的最後一步。修訂後的法律將在《歐盟官方公報》發布20天後生效,並直接適用於所有歐盟成員國。
圖片、資料來源:European Council

